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 , 适用本制度、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4.1 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4.2 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4.3 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4.4 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4.5 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