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