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特殊津贴发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为鼓励乙方长期、稳定在甲方工作,双方就特殊津贴的发放与返还签署本协议。
人民币(大写) (¥ 元);该金额为税前金额。
(以下称津贴)
1. 年 月(含当月)甲方开始发放津贴。
为合理避税,甲方有权分多次发放;但最晚 年 月 日前应付清全部津贴。
2.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最短工作期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特殊津贴。
3.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4.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离职的(无论任何原因),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自 年 月 日(起始日)起满 个月。如乙方实际入职甲方之日与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入职之日作为起始日。